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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29 18:26:49】 【稿件来源:立案庭】 【作者:立案庭】 【关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没有管辖权:

 

1.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下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为4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集中管辖纠纷案件;

4、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6.行政案件;

7.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事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8.劳动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9.执行标的额在5亿元以下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10. 执行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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