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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套路贷”恶势力犯罪

来源:番禺法院、市中院扫黑办   发布时间:2024-10-18 09:56:18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
以蔡甲、蔡乙为首,蔡丙、陈某、曾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在无合法工商登记、无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成员发朋友圈、聊天群打广告、朋友介绍等方式,利用客户急需资金周转的心理,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以“无抵押、快速放款”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或大额合同,并通过制造虚假资金流水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后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1. “阴阳合同”非法索债
蔡甲诱骗被害人梁某签订借款金额分别为10万元和20万元的“阴阳合同”各一份,并伙同蔡乙、蔡丙制造虚假资金流水,但实际放款仅8万元。梁某还款11.8万元后,蔡甲又以虚增的借款合同金额30万元向法院虚假起诉。该犯罪组织以同样的方式,诈骗7名被害人共计100余万元(其中未遂80余万元)。
2.胁迫“乞讨”“碰瓷诈骗”
某日下午,蔡甲、蔡乙以被害人钟某未偿还借款为由,纠集蔡丙、陈某等其他成员非法拘禁钟某,并于次日将钟某带至当地人流众多的道路边,逼迫钟某乞讨还债并实施碰瓷诈骗。钟某碰瓷骗得某司机的赔偿款1000元,被该犯罪组织予以没收。
3.暴力催收滋扰安宁
蔡乙多次纠集他人到被害人成某住处,使用淋机油、撒纸钱、放鞭炮、暴力砸门、言语威胁等手段滋扰被害人及其家属,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庭、邻居的正常生活,对周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2023年6月,蔡甲、蔡乙、蔡丙、曾某、陈某等五人被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蔡甲、蔡乙、蔡丙、陈某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曾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上述被告人共同向被害人予以退赔并追缴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蔡甲、蔡乙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之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恶势力犯罪组织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
对有组织犯罪,人民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标本兼治,有效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生存土壤。对上述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坚强决心,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提醒,人民群众应提高对“套路贷”的警觉,如有需要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向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申请,避免陷入“贷款陷阱”;要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主动同黑恶势力犯罪做斗争,共建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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