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军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
【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人王希军注册成立广州海鸿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被告人王希军以该公司为载体,以为他人追讨债务为唯一业务。为达到恐吓、胁迫“债务人”的目的,被告人王希军特意吸纳身材高大、强壮且留有纹身的成员,先后纠合、招募被告人王锡忠、孙雷、蔡亮亮、王存安等人,依仗人多势众,插手民间借贷、经济纠纷,非法追讨债务,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希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锡忠、孙雷、蔡亮亮、王存安等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以王昌恒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被告人王希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为债权人追讨债务为名,非法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借口“谈判”“协商”“调解”,对债务人采取跟踪、围堵、拦截、辱骂、滋扰、殴打、拘禁等暴力及“软暴力”行径,敲诈勒索债务人巨额财产并非法据为己有,同时向债权人索取高额费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广州、惠州、深圳等多地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入侵住宅等大量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影响了多名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甚至有被害人被迫以自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定罪服刑等方式逃避追债。王希军团伙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催收债务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希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希军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蔡亮亮、孙雷、王锡忠等其余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九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处追缴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责令其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也提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债权人催收债务不能诉诸暴力,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更不能以此为业谋求非法利益。近年来,暴力催债、追债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引发次生刑事案件,严重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广泛、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插手民间借贷、经济纠纷,非法催收债务,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典型案件。一、二审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依法认定以被告人王希军为首的犯罪团伙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对被告人王希军在内的17名犯罪分子准确定罪量刑,为诸多被害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的同时,肃清了相关行业“毒瘤”,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如何认定“软暴力”行为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显示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威胁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294条规定的“其他手段”。
本案中,以被告人王希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传统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催讨债务外,还采取了如跟踪、围堵、纠缠等缺乏显著暴力性的方式,不断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强迫被害人还债。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为摆脱该组织的追债行为,甚至被迫犯罪、自残。该组织的上述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破坏了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据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组织的行为属于“软暴力”。
《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后,界定类似“软暴力”行为便具备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心理形成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二)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损失是被告人法定义务
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作出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既彻底铲除涉案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经济基础的决心,又有效保护了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共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