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系统信息录入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12-10 08:40:5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15]穗增法刑建第1号
广州市**局: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蒋代顺盗窃一案[案号:(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647号]中,发现如下问题:
被告人蒋代顺盗窃一案的查询回执中“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系统”一栏虽然显示查询结果为有,但并没有详细记录其何时因何事被作何处理的相关信息。在蒋代顺的审讯笔录中,其并没有交代其有犯罪前科,只承认其于2014年11月21日因扒窃他人钱包(内只有一张护身符)而被贵局取保候审。为此,我们要求预审的经办人调查清楚上述信息的详细内容。据预审的经办人反映,他们查询了相关的信息系统,并没有查询到被告人蒋代顺有犯罪前科的记录。但本院经办人试查询本院的案件管理系统,便查询到被告人蒋代顺于2012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由于该犯罪前科信息没有录入公安的相关信息系统,以致其再次犯罪时该犯罪前科没有作为从重情节进行量刑:2014年4月3日蒋代顺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果蒋代顺之前的犯罪前科能够在公安的相关信息系统查询到的话,黄埔区人民法院也不会对其判处拘役刑,以致其第三次犯罪[即本院(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647号案]时不能认定为累犯,不利于打击犯罪。另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时常会遇到类似情况的案件。
为此,特建议:
1、健全和重视违法犯罪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堵塞相关漏洞,以强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
2、对每一宗案件的查询回执,如查询到有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将详细的违法犯罪信息记录附案,以便处理时予以考量。
3、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如嫌疑人交代其有犯罪前科劣迹的,即使在相关的信息系统中未能查询到有违法犯罪记录,也应当及时予以调查核实,不要等案件来到法院审理时才被要求调取,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如我们在审的被告人谭德福等人抢劫案、被告人雷秀军盗窃案。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附:被告人蒋代顺的查询回执、前科判决书,谭德福的查询回执、询问笔录及雷秀军的询问笔录、起诉书副本。(均为复印件)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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