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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药饮片产品标示内容、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9 09:45:32】 【稿件来源:】 【作者:肖宝玭】 【关闭】

广

司 法 建 议 书

                           穗海法建[2012]46

广州市**局:

今年来本院共受理了5宗职业打假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投诉的答复处理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其中(2012)穗海法行初字第2号王广晨诉你局行政答复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通过本案的审理,本院发现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1、中药饮片产品标示的功能主治等内容缺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按假药论处。但该规定是针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西药和中成药的,某些中药饮片至今尚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该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中药饮片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然而中药文化博大精深,《药典》上对中药材功能主治的描述很难全部覆盖。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及《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358号)也未对中药饮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进行规制。中药饮片产品的标示内容的规范上存在缺漏。

2、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窄、成本高。职业打假人虽比普通群众具备较多相关专业知识,但其对产品的投诉仍多集中在产品的外在内容上,如标示不规范、虚假宣传等。尤其是职业打假人多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为的是给商家施压以获得赔偿。一旦打假人实现经济利益,则立即申请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难以真正实现对不法商家的威慑。而普通消费者由于维权成本高等原因往往放弃举报和诉讼。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关系社会民生的头等大事。为此,我院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你局向上级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推动上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权限内,尽快制定对中药饮片标示中“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的描述规范,并统一对中药饮片功能主治等标示内容不规范的行为的查处标准和执法尺度。

2、建议加强对投诉举报的规范处理。建议制定执法部门的投诉举报程序规范并严格执行,重视对于投诉举报应的登记备案工作。特别是对投诉举报处理应公开透明,应将事实、法律依据、调查步骤和处理结果公示,重在说明情况,讲明理由和依据。这样即是对民众维权知识的普及,增强民众投诉的积极性,又是对违法商家的一种威慑,进而促进行政机关的公信力的不断提高。

3、引导并扶持公益组织参与维权,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管的网络。单靠行政机关的执法力量难以杜绝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个体消费者又力量单薄、缺乏专业知识。因此,建议扶持消费者协会等公益组织参与维权,引导食品药品行业组织自律,逐步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管的网络体系。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二个月内将相关意见函告本院。

联系人:行政庭肖宝玭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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