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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7 10:46:54】 【稿件来源:广州中院研究室】 【作者:广州中院研究室】 【关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
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庭审笔录的查阅、复制等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安全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笔录。
人民法院应当为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复制庭审笔录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二、律师提出查阅庭审笔录要求的,应当当时安排查阅,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查阅,不得限制律师查阅庭审笔录的次数和时间。
律师可以通过广州审判网、“广州微法院”小程序自助查询公开开庭的庭审笔录。对于公开开庭案件但审判人员暂未上传开庭笔录的,律师可以通过“广州微法院”小程序提出在线查阅的申请,审判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扫描庭审笔录并推送至系统,方便律师自行查阅。对于非公开开庭案件笔录,暂不开放线上阅卷。
三、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庭审笔录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庭审笔录,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四、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人民法院的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正在持有案卷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以及与该案件直接相关案件的案卷材料。
五、本通知所称的“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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