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与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促进司法公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和责任,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是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工作,提升司法公信的有效途径。全院要高度重视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和主动意识,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努力提升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水平。
第二条 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透明、加强沟通的原则,保障政协委员依法履行监督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 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协委员的各项权利,做到诚恳礼貌、热情周到、实事求是、优质高效。
第四条 院党组要加强对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领导。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在部门的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二、工作机构
第五条 市中院办公室是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
第六条 市中院各部门和各基层法院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认真完成市中院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定期报告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情况。
第七条 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加强联系互动,定期通报法院工作;定期寄送法院刊物、发送工作信息;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座谈、参加讲座、旁听庭审等活动;协助开展调研、视察活动;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来访;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等。
第八条 密切与市政协办公厅、提案委员会、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等部门和政协界别的日常联系,做好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围绕政协委员不同界别特点、关注工作内容等有针对性地开展联络活动。
三、工作机制
第九条 坚持“领导带头,全员参与”工作机制。各法院各部门应将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审判执行工作统筹规划、精心部署。
第十条 实行全市法院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联动。各基层法院参与、配合市中院做好联络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将本级政协委员和本区域的上级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纳入工作计划,认真完成市中院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认真办理市中院转交的政协委员关注案件,并按照要求将办理情况报送市中院办公室,由市中院办公室答复政协委员。
第十一条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年初制定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计划,每半年总结一次工作情况。及时对开展政协委员联络活动次数、联络时提供的材料等进行统计汇总,规范工作台账。
第十二条 实行法院工作定期通报、重要工作专项通报。每年定期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提案办理情况。安排人员列席政协全体会议中界别小组专题讨论“两院”报告等监督性协商议题。
通过专项通报、编发专刊、报送信息等方式向市政协机关、政协委员通报全市法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案件审判、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成果等重要工作事项。
主动向政协机关汇报开展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计划、安排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政协机关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 完善政协委员意见听取机制。定期开展政协委员走访、座谈等活动,定期召开征求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意见座谈会,增进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关心和支持。
主动邀请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听证、宣判或见证执行活动,见证法官宣誓,观摩评估、拍卖、公开摇珠活动,邀请参加调解或协助化解矛盾纠纷,邀请参加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
第十四条 完善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来访专办机制,参照人大代表建议及来信来访办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来访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督办工作,参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实施细则》,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注案件,及时向政协委员回复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健全特邀司法监督员机制。依据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了解政协委员意愿,吸纳有参与意愿的政协委员作为司法监督员,为政协委员依法履职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完善向政协委员约稿机制。在《广州审判》开设专栏,主动向政协委员约稿,邀请参与刊物编写工作。
第十八条 完善广州审判网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专栏,搭建法院与政协委员之间的沟通桥梁,推进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九条 建立政协委员联络库。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微信、短信、审务通等平台,及时向政协委员推送我院重大改革及活动,为政协委员了解我院工作提供多种渠道。
第二十条 完善政协委员调研、视察配合机制。认真配合政协机关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调研、视察活动,依据政协有关活动方案,及时提供调研、视察材料,做好座谈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咨询机制。围绕政协机关的监督议题,根据牵头组织监督活动的政协部门的安排,及时保障政协委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等,为政协委员知情问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协助政协提出民主监督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及时反馈政协民主监督办理情况,对市政协围绕法院工作报告形成的意见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办公厅反馈办理情况。
四、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中院各部门开展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情况纳入部门工作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政协机关或政协委员赞扬的基层法院、市中院部门,及时给予表彰;对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基层法院、市中院部门,视造成后果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依规追责。
第二十五条 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络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中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9月21日施行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