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高”、“失信”,该如何解除?

作者:zxj  信息来源:zxj  发布时间:2023-07-11 14:56: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限高”解除条件: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4.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失信”解除条件: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上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被执行人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五种情形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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