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管辖规定

作者:执行局  信息来源:执行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9-09-29 15:32:5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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