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执恢526号(第二次拍卖公告)

作者:执行局  信息来源:执行公开网  发布时间:2026-04-30 00:00: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25)粤01执恢526

本院将于202652110时起至2026522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 http://sf.taobao.com/,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整体拍卖被执行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南湾洲路1号(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450017539号)、广州市南沙区小虎岛沙仔沥南岸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字号:2011国用4000013号)、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粤丰路1号的海域使用权及海上附着物(不动产权证号:091100038,以广东南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南泰估字(2024)报0224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确定处置参考价。标的物权属、占有使用情况、附随义务等现状详见查册表、标的物情况说明表及相关照片。

财产处置参考价、起拍价、保证金及增价幅度如下:

处置参考价:1189999200元,起拍价:666399552元,保证金:66639955元,加价幅度:33319970元及其倍数。

二、竞买人条件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

(二)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以上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三、优先购买权人情况

本案暂未收到优先购买申请。

共有人、承租人等优先购买权人应于拍卖开始前5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法院形式审查后可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法院对优先购买权人资格的认定不视为对相关租赁合同有效性的认定);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看样与咨询

竞买人可请自行看样,未看样的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来拍法服,400-157-1060;尾款缴纳、成交裁定咨询电话:020-8321107832620379

五、标的物现状

(一)公告异议期限内无人就上述不动产的权属、占有情况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二)特别提醒:

1.关于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南湾洲路1号(证号:0450017539)转移登记问题。经查该房屋登记资料显示为工业项目。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工业项目原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应整体转移;若需分割转让的,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在保持用于产业发展的前提下,需经原批准用地单位或原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重新签订或变更供地合同进行明确后办理;工业项目的产业用房受让主体资格(已依法注册登记且属于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需先征得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同意,整体转让、产业用房转让后非产业用房按比例随之转让的除外。

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经查,该项目为国管项目,于2009921日获得原国家海洋局用海批复,批复用海总面积11.40公顷,其中非透水构筑物用海5.47公顷,透水构筑物用海1.83公顷,港池用海4.10公顷;用海期限50年,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算起。

3.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缴纳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62号)显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于20099月一次性缴纳8205000元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非透水构筑物150万元/公顷,一次性征收;20099月缴纳85650元,征收标准为:透水构筑物3万元/公顷(54900元),港池0.75万元/公顷(30750元),逐年征收。经查,截止202634日,被执行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名下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岛粤丰路1号的海域使用权及海上附着物存在海域使用金共计85650元待缴。

4.意向竞买人请自行下载广东南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南泰估字(2024)报0224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查阅。

5.意向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三)本次拍卖标的物外观结构、内在质量,现存的、潜在的实物及法律上的瑕疵等全部问题,以过户时的实物现状为准。标的物是否存在违建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情况由职能部门核定,竞买人应自行了解,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四)本次拍卖公告发布前已经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无法通知的,在网拍平台公示满五个自然日视为已经通知。

六、缴款与过户

(一)标的物拍卖成交后,本院出具确认拍卖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过户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过户完毕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还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买受人。标的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权为准,若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予调整。买受人自收到拍卖成交裁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缴纳税费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原权利人负责缴纳司法拍卖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受人负责缴纳印花税、契税等,具体以税务部门最终审定为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各自承担,其中应当由原权利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并在收到拍卖成交裁定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经核对后退回)及退税费申请书、垫付人收款账户确认书到本院办理退税费手续,逾期未办理缴税和申请退税费的,本院将不再保留相应预留退税费款项,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二)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土地出让金、其他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以及所欠海域使用金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三)拍卖成交后,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该买受人应于网络竞价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30200727077230,交款时注明本院执行案号2025)粤01执恢526),并在交齐拍卖款后根据本院通知,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本院执行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电话:020-8321107832620379)领取过户裁定书等文件。拍卖财产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七、风险提示

(一)因不符合参加竞买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竞买人应当具备标的物所在地的购房资格。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10个自然日内向本院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因买受人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视为买受人悔拍。

(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四)拍卖成交后,可能存在因过户、标的物瑕疵、异议等因素导致迟延清场、交付等情况。

(五)竞买人务必在竞拍前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其现实状况,慎重决定竞买行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即视为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六)法院可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竞价过程中及竞价成交后,暂缓拍卖、中止拍卖或撤销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买受人参加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上述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损失。

八、投诉举报

凡在拍卖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如实举报。监督举报方式:发送邮件至zhixingju88@Outlook.com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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