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2023)粤01执6897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23日10时起至2024年10月2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auction.jd.com/sifa.html,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2号至15-甲10号、17-甲8号、17-甲2号至17-甲4号、17-甲11号至17-甲13号(共计16套房产)分开拍卖。实物现状详见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及阿里拍卖大数据网络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 参考市价、起拍价、保证金及增价幅度如下:
序号 标的物名称 参考市价(元) 起拍价(元) 保证金(元) 增价幅度(元) 1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2号 1062493 594997 59000 5900 2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3号 874448 489692 48000 4800 3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4号 1425865 798485 79000 7900 4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5号 1226530 686857 68000 6800 5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6号 1220857 683680 68000 6800 6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7号 1319680 739021 73000 7300 7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8号 913812 511736 51000 5100 8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9号 442511 247807 24000 2400 9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10号 543710 304478 30000 3000 10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7-甲2号 2812164 1574812 157000 7800 11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7-甲3号 1213034 679300 67000 6700 12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7-甲4号 1074330 601625 60000 6000 13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7-甲8号 897932 502843 50000 5000 14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7-甲11号 804459 450498 45000 4500 15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7-甲12号 612400 342944 34000 3400 16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7-甲13号 585119 327668 32000 3200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全款经本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如参与竞买人未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处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一同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本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拍辅机构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说明及拍卖前通知情况:1、无优先购买权人。2、本次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已经通知当事人,除在网上公布,还在现场张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无法通知的,在网拍平台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即日起办公时间接受电话咨询(节假日休息)。标的物集中看样方式:自行看样,咨询电话:18933992832、400-8284666、020-32620369。
五、变卖方式: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六、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七、特别提醒: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2、经现场调查知悉:(1)15-甲9号、17-甲2号、17-甲8号、17-甲11号暂无人使用,其中室内放置了其他物品;(2)15-甲2号、15-甲8号、15-甲10号、17-甲3号、17-甲4号、17-甲12号已经出租给案外人使用,但本院至今未收到任何申报材料;(3)15-甲3号至15-甲7号、17-甲13号现为业主自用。
3、经浩东(营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馈,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16套商铺共拖欠物业管理费540026.78元,物业管理费2.2元/(㎡·月)。如拍卖成交,买受人需承担所拖欠的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金额由竞买人自行了解清楚。
4、本次拍卖标的物为异地房产,成交后本院不负责清场和移交,如存在占有情况,由买受人自行与占有人协商清场交付等相关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需自行了解相关情况、判断竞买成本,慎重决定参与竞拍,如有纠纷另诉解决。
5、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一切税、费、金均由买受人承担,因产权人为企业法人,拍卖标的物过户时买受人需承担的税费较高,具体税费请自行向税局咨询。
本次变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本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本次变卖按标的物现状变卖,标的物的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买受人应充分理解评估价值对应的构成范围,现状不包括不构成评估价值的部分;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本院对上述情况不作担保,所涉及的问题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其现实状况,并亲临展示现场。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时实物状况与看样时不一致的风险(如隐藏瑕疵缺陷、损毁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对于公告写明的拍辅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八、根据国家及标的物所在地目前的房地产限购政策,竞买人需具备标的物所在地地区房地产限购区域范围内的购房资格。竞买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买受人应当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因买受人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九、变卖成交后,本院仅出具确认拍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封和产权过户手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一切税、费、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十、变卖成交后,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该买受人应于网络竞价结束后十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30200727061093,交款时注明本院执行案号“(2023)粤01执6897号”,以便法院查收),并在交齐拍卖款以及收到本院通知后十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本院执行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十一、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二、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开始前、变卖过程中,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
十三、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020-32620856。
https://paimai.jd.com/item/EEC5D1F866E217800E7F9B59FE591F7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7-甲2号(变卖)的公告
资产处置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告时间:2024.08.07 14:28:43
变 卖 公 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23日10时起至2024年10月22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auction.jd.com/sifa.html,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2号至15-甲10号、17-甲8号、17-甲2号至17-甲4号、17-甲11号至17-甲13号(共计16套房产)分开拍卖。实物现状详见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及阿里拍卖大数据网络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
参考市价、起拍价、保证金及增价幅度如下:
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参考市价(元) |
起拍价(元) |
保证金(元) |
增价幅度(元) |
1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2号 |
1062493 |
594997 |
59000 |
5900 |
2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3号 |
874448 |
489692 |
48000 |
4800 |
3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4号 |
1425865 |
798485 |
79000 |
7900 |
4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5号 |
1226530 |
686857 |
68000 |
6800 |
5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6号 |
1220857 |
683680 |
68000 |
6800 |
6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7号 |
1319680 |
739021 |
73000 |
7300 |
7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8号 |
913812 |
511736 |
51000 |
5100 |
8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9号 |
442511 |
247807 |
24000 |
2400 |
9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5-甲10号 |
543710 |
304478 |
30000 |
3000 |
10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7-甲2号 |
2812164 |
1574812 |
157000 |
7800 |
11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7-甲3号 |
1213034 |
679300 |
67000 |
6700 |
12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7-甲4号 |
1074330 |
601625 |
60000 |
6000 |
13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7-甲8号 |
897932 |
502843 |
50000 |
5000 |
14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7-甲11号 |
804459 |
450498 |
45000 |
4500 |
15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7-甲12号 |
612400 |
342944 |
34000 |
3400 |
16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17-甲13号 |
585119 |
327668 |
32000 |
3200 |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全款经本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如参与竞买人未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处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一同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本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拍辅机构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说明及拍卖前通知情况:1、无优先购买权人。2、本次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已经通知当事人,除在网上公布,还在现场张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无法通知的,在网拍平台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即日起办公时间接受电话咨询(节假日休息)。标的物集中看样方式:自行看样,咨询电话:18933992832、400-8284666、020-32620369。
五、变卖方式: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六、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七、特别提醒: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2、经现场调查知悉:(1)15-甲9号、17-甲2号、17-甲8号、17-甲11号暂无人使用,其中室内放置了其他物品;(2)15-甲2号、15-甲8号、15-甲10号、17-甲3号、17-甲4号、17-甲12号已经出租给案外人使用,但本院至今未收到任何申报材料;(3)15-甲3号至15-甲7号、17-甲13号现为业主自用。
3、经浩东(营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反馈,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16套商铺共拖欠物业管理费540026.78元,物业管理费2.2元/(㎡·月)。如拍卖成交,买受人需承担所拖欠的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金额由竞买人自行了解清楚。
4、本次拍卖标的物为异地房产,成交后本院不负责清场和移交,如存在占有情况,由买受人自行与占有人协商清场交付等相关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需自行了解相关情况、判断竞买成本,慎重决定参与竞拍,如有纠纷另诉解决。
5、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一切税、费、金均由买受人承担,因产权人为企业法人,拍卖标的物过户时买受人需承担的税费较高,具体税费请自行向税局咨询。
本次变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本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本次变卖按标的物现状变卖,标的物的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买受人应充分理解评估价值对应的构成范围,现状不包括不构成评估价值的部分;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本院对上述情况不作担保,所涉及的问题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其现实状况,并亲临展示现场。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时实物状况与看样时不一致的风险(如隐藏瑕疵缺陷、损毁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对于公告写明的拍辅机构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的中介服务,务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八、根据国家及标的物所在地目前的房地产限购政策,竞买人需具备标的物所在地地区房地产限购区域范围内的购房资格。竞买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买受人应当提交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因买受人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九、变卖成交后,本院仅出具确认拍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封和产权过户手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一切税、费、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十、变卖成交后,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该买受人应于网络竞价结束后十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30200727061093,交款时注明本院执行案号“(2023)粤01执6897号”,以便法院查收),并在交齐拍卖款以及收到本院通知后十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本院执行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十一、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二、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开始前、变卖过程中,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
十三、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020-32620856。
https://paimai.jd.com/item/EEC5D1F866E217800E7F9B59FE591F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