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莞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东莞第二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三和制品厂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共计127万余元,被执行人李某对三和制品厂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执行中,东莞第二法院查明三和制品厂已倒闭,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李某拒不履行且拒绝报告财产。东莞第二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对李某罚款5万元,并于4月8日对其司法拘留。法院多次责令李某报告本人及配偶名下财产,但其仍作出虚假报告。法院于4月14日作出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罚款1万元,但其仍不悔改。
鉴于被执行人李某虚假报告财产、故意隐瞒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情节严重,东莞第二法院以被执行人李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并对其刑事拘留。迫于制裁,李某于7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并履行全部债务60万元。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执行人虚报财产、故意隐瞒财产,在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仍无效果的情况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