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了官司拒不履行判决
以为把钱藏起来
或者人躲起来
这样就没事了吗?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可能涉嫌“拒执罪”
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让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案例
深入了解一下什么是“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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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抚养费,“拘”不悔改终获刑
在李某与林某的离婚纠纷案中,白云法院判决林某每月需支付1500元抚养费给儿子林小某,直至其成年;同时,林某每月还需给付李某500元离婚补偿金,共计支付15年。
然而,判决生效后,林某长期拒不支付抚养费和离婚补偿金。李某为维护自身及儿子的合法权益,两次尝试与林某协商、调解,试图变更支付方式及金额,并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林某为逃避责任,采取转移财产、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等手段,致使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期间,法院因林某未按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
最终,白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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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此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终止而消失。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有子女需抚养,却在强制执行下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甚至在拘留后仍不改正,其行为既违背人伦常理,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受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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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识破财产转移
梁某申请执行骆某100万元及利息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梁某向白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了新的财产线索:骆某因其名下所有的宅基地房屋拆迁获拆迁款280万元,却未能主动履行本案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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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讯后,执行法官迅速安排执行团队兵分三路,向拆迁办、公证处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展开调查。经查实,本次拆迁补偿涉及的宅基地房屋已经过公证确认属于骆某所有,但骆某却协同其家属共同确认由家属来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由家属收款,从而使本应由骆某领取的拆迁补偿款转移至了其家属名下。执行法官立即向骆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警告其限期不履行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拒执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但骆某仍一直藏匿,也未履行判决义务。
见状,法院果断将骆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介入后,骆某一家就慌了神,主动联系法院,希望协商和解。最终,在法院、公安的组织协调下,双方以偿还13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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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此提醒,在严密的法网下,任何企图逃避责任的行为都难逃法眼,被执行人通常通过借名买房、借户存款等方式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法律的威严面前,生效判决绝不是一纸空文。本案中,法院高度重视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并依职权主动展开调查工作,抽丝剥茧最终查实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此案给那些心存侥幸,妄图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别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到头来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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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公诉”,执行联动显神威
彭某与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白云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向彭某返还代理费和赔偿装修损失。然而,该公司不仅未履行判决义务,甚至在执行立案不到一个月内,原本在诉讼阶段已被保全查封的120辆电动车竟“不翼而飞”。执行法官前往现场查看时,发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都如同人间蒸发,均去向不明。
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于是依法追加唯一股东朱某为被执行人,然而,朱某名下并无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法院随即向公安部门发函协助查找朱某行踪,同时通过多方查找线索,发现朱某在湖北某法院有一诉讼案,并通过该院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其亲属做思想工作,希望朱某能主动配合。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彭某向法院提出了刑事自诉,朱某口头辩称已将涉案的120辆电动车用于抵偿其他债务了,具体抵债的时间和地点已没有印象。随后,刑事法官、执行法官再次对朱某进行普法教育及诚信教育,但朱某仍绝口不提本案的履行方案亦拒不到庭应诉,甚至和家属一起弃用原手机号码,企图“人间蒸发”。
法院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将该案由自诉转为公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公安机关在湖北将朱某控制。朱某到案后,其家属马上联系执行法官表态愿意一次性履行完毕义务,恳求取得申请人的谅解。最终,在公安和法院的联动下,该案件成功执结,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结案通知书》。
法官提醒,执行过程中,有的被执行人明知有执行义务却未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且辩称已将财产优先偿还了其他未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既妨害了司法秩序,且难以保障被执行人选择性给付的真实合法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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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近年来,白云法院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不断健全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强调在拒执案件办理中加强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明确各自的分工职责。2025年1-4月,白云法院对拒不执行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将3570人纳入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令4436人次,限制出境6人,对25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严厉打击故意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实施司法罚款10万元,惩戒力度位居全市法院首位。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生效裁判必须履行!被执行人应当清醒认识到,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妄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虚假报告财产状况,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行,不仅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了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体系。请勿心存侥幸,主动履行义务才是唯一出路,否则必将面临法律严惩,付出自由与声誉的双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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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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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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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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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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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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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