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动态 典型案例 正文

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功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五)

 

某医药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运用简易重整程序识别重整价值,保住经营资质
基本案情
某医药公司是成立于200312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销售中成药、中药饮片等。登记状态为在营。20221223日,因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债,广州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某医药公司破产清算。经管理人调查,某医药公司有银行存款394973.5元,特殊资质3项: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某医药公司的药品批发许可证具有市场价值,管理人经广州中院同意后在广州中院智融平台发布预招募投资人公告并成功招募到投资人,债权人遂于202362日向广州中院提交重整申请。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经测算,某医药公司普通债权清偿率可以提高15%以上。202362日,广州中院合并召开听证会和债权人会议,审查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听证,广州中院当庭裁定受理某医药公司重整,并继续组织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不受影响,无需参加表决。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全部分组表决通过,同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某医药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某医药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民营企业因其特殊资质有时限性、债务结构简单等特点,适用标准司法重整程序可能耗时长而错过最佳挽救时机,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重整程序拯救小微民营企业时,应侧重考虑实现快速审理和及时挽救。本案中,广州中院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的情况下,对听证程序、债权人会议等程序进行优化合并,对于重整受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裁定均当庭合议、当庭宣判。在此期间,积极适用权益不受调整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规则,明确职工债权人无需参加表决,极大提高重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