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动态 典型案例 正文

2022年度十大“全国破产经典案例”之一

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整案*

——中小微企业重整价值的识别

 

关键词  中小微企业    重整价值识别

裁判要旨

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属于轻资产企业,缺乏土地、厂房等“硬资产”,企业重整价值应加强企业特殊资质、核心技术、行业前景等软价值的识别,而要弱化企业本身硬资产作为重整价值的参考标准。因中小微企业重整价值较大型企业更难以判断,其重整价值可依托市场进行检验,重整投资人预招募是市场检验中小微企业重整价值的有效手段。

企业进入重整时的经营状况、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存续以及可能发生的破产费用是中小微企业重整价值判断需要考量因素。

基本案情

广州纳斯威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斯威尔公司)是一家安防通讯技术公司,因银行贷款无法续期,陷入经营困境。2021929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纳斯威尔公司破产清算。因公司具有特殊资质且尚有订单,2021113日,管理人在广州中院破产重整智融平台进行投资人预招募。20211122日,管理人在智融平台招募到投资人。20211222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重整。20211231日,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分普通债权人组、职工债权人组、出资人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2021111日,全部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111日,纳斯威尔公司管理人以重整计划草案获全部表决组表决通过为由,申请广州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广州中院于2022114日裁定批准纳斯威尔公司的重整计划。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114作出2021)粤01299民事裁定批准纳斯威尔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纳斯威尔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了纳斯威尔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审议表决纳斯威尔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的有关召集、分组及表决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规定。纳斯威尔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表决通过,内容符合公平清偿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且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2022114日,广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州中院裁定:批准纳斯威尔公司重整计划;终止纳斯威尔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纳斯威尔重整案是人民法院拯救中小微企业的成功探索和生动实践人民法院仅用时23天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迅速挽救中小微企业,安防通讯技术公司运营能力得以存续,所有职工工资全额清偿,债权回收率和清偿率显著提高,同时对上下游企业的影响也降到最低。

本案确立了中小微企业重整价值的识别标准:中小微企业重整价值应当加强企业特殊资质、核心技术、行业前景等软价值的识别,而弱化企业本身硬资产作为重整价值的参考标准。因中小微企业重整价值较大型企业更难以判断,其重整价值可依托重整投资人预招募市场化的手段检验。企业进入重整时的经营状况、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存续以及可能发生的破产费用是重整价值判断需要考量因素。

本案对成功挽救中小微企业的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具有开创性示范意义。

 

*本案入选2022年度广州法院“三精品”评选精品案例一等奖、广东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先后被人民法院报最高院官微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