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和燕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5)粤0106刑更15号
被告人谢和燕,女,199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文楼镇平福新屋村7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生街48号小城之春4栋303房。因本案于2024年5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我院于2025年3月4日作出(2025)粤0106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谢和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案件生效后,罪犯谢和燕提向我院提交医院检查报告单等材料,证明其怀孕并已妊娠13周以上,故罪犯谢和燕想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6月17日,我院对该申请立案审理。
现我院拟对罪犯谢和燕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对此有意见,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3006735、83008681,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庭)。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