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明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5)粤0106刑更5号
罪犯高明,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银燕路166号兴华街公共集体户。因本案于2023年11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4月22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我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4)粤0106刑初15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高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案件宣判后,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送押罪犯高明到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执行。经入所体检,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经发现罪犯高明处于怀孕状态,决定暂不予收押。同日本院对高明决定监视居住。案件生效后,罪犯高明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7月8日,我院决定对该申请立案审理。
现我院拟对罪犯高明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对此有意见,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3006871、83008708,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庭)。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