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永华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粤0106刑更46号
罪犯潘永华,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大淋岗西横四巷19号。
我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2024)粤0106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潘永华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潘永华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1月21日,我院对该申请立案审理。
经审查,罪犯潘永华目前患有:1.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 慢性肾脏病5期;3. 腹膜透析、肾性贫血;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亦建议我院对罪犯潘永华暂予监外执行,故我院拟对罪犯潘永华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如对此决定有意见,可向我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3008512、83008500,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庭)。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