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靖娴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粤0106刑更36号
罪犯高靖娴,女,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北兴镇,文化程度大学,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狮前村三队2号。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日作出(2023)苏030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高靖娴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因高靖娴于2023年9月23日生育一女处于哺乳期内,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3)苏0303刑执1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高靖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10月25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我院于2024年8月下旬收到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作出的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高靖娴的《收监执行建议书》,于2024年9月3日以(2024)粤0106刑更36号案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高靖娴于2024年9月6日向我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天河区妇幼保健院的《彩超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其已再次怀孕为由向我院申请继续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现我院拟对罪犯高靖娴启动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如对此有意见,可向我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3006808、83006821,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