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8653号
代建富:
原告彭培祥与被告代建富、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86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代建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培祥支付剩余工程款8663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6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代建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培祥支付质保金2835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3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彭培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32元,由被告代建富负担83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