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3674号
张江轮: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明珠与被告张江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3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江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明珠支付货款本金35750元;二、被告张江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明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5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元,由被告张江轮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李敏妍 020-83008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