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5959号
刘佳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文龙与被告绿色之行(广州)汽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广州立信出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刘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5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文龙车辆维修费2000元;二、被告刘佳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文龙修车费20797元、鉴定费用1075元;三、驳回原告杨文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7元,由被告刘佳明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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