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5845号
六扇门(广州)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六扇门(广州)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58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六扇门(广州)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261050元并支付利息〔以26105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超过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88元,由被告六扇门(广州)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联系人:李新程、朱音020-83006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