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6446号
李苗、林友标:
原告梁彦与被告广州曜一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宇拓物业管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644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州宇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711-721号天河曜一城广场地下一层A100号铺8.1平方米交付给原告梁彦;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广州宇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每月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向梁彦支付自2022年12月1日至实际交还商铺之日止(最长不超过2041年2月28日)的固定收益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每季度总额4500元为本金,从逾期次日起(即当季租金次日对应的12月1日、3月1日、6月1日、9月1日),按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滞纳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以当期本金为限;三、被告李苗在75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本案第二项判决金额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林友标在25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本案第二项判决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广州宇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苗、林友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