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5965号
广州市铭穗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铭穗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5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铭穗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32624.31元、利息130745.32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25日罚息为718791.11元,自2023年7月26日起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5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自2021年7月31日起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5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罚息不计算复利);二、被告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82元,由原告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482元,被告广州市铭穗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5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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