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67224

陈锦峰:

关于赵志明、孙刚与陈锦峰合同纠纷一案,鉴于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决定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人:喻法官,联系电话020-8300685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