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7499号
河北增源洗煤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新兴广州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增源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被告河北增源洗煤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新兴广州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1316818.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1316818.1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1元,由被告河北增源洗煤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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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民二段婕妤、杨春霞  020-8300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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