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5518号
钟茂(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钟茂(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钟薛高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5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茂(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2622元及其逾期付款滞纳金(以42622元为基数,按照每逾期一日3‰的标准,自2023年9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本金42622元为限)。二、被告钟薛高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中被告钟茂(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88元,由原告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82元,被告钟茂(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钟薛高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06元;保全费1160元,原告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8元,被告钟茂(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钟薛高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秦雯、沈雁美     电话:020-83008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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