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06民初1835

广州市恒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云松、广州痴餐护胃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子聪:

本院受理的(2024)粤0106民初1835号原告广州天宜创展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静、广州市恒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云松、广州痴餐护胃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子聪、何德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郑静、广州市恒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云松、广州痴餐护胃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管理费合计577776.8元(含租金273030.8元、管理费304746元);2.被告郑静、广州市恒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云松、广州痴餐护胃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以当月欠缴租金及管理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分别自欠费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被告郑静、广州市恒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云松、广州痴餐护胃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追索欠费而产生的律师费28000元、担保服务费;4.被告李子聪、何德恒对被告高云松、广州痴餐护胃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维权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数额为605776.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81514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O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滕悦、杨梦莎                联系电话:020-8300865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