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7809

 

何全君、钟春香、何柏东、郑历强、郑巧云、广东鸿源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何胜君:

本院受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全君、钟春香、何柏东、何权霖、郑历强、郑巧云、广东鸿源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何胜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7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债券本金15767万元;二、被告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08536.18元;三、被告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15767万元为基数,自2022321日(含)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告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9000元;五、被告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全君、钟春香、何柏东、何权霖、郑历强、郑巧云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被告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其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宁市省道S225线西侧广东鸿源机电园厂房1等(共11户)〔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12840001294号〕的抵押物〔抵押登记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023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鸿源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宁市兴城官汕一路392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04827号〕的抵押物〔抵押登记号为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045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梅州市鸿惠医院有限公司97.524%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3000万元)及被告何胜君所持有的梅州市鸿惠医院有限公司2.47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30万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3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491.325万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在《收费权质押合同》附件《质押权利清单》所列银行账户内的款项或转让该收费权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一、驳回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778元,由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3004元,被告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全君、钟春香、何柏东、何权霖、郑历强、郑巧云、广东鸿源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何胜君负担9557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9元,被告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全君、钟春香、何柏东、何权霖、郑历强、郑巧云、广东鸿源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何胜君负担4391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周小倩  020-8300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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