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6408号
郑代军:
本院受理原告严天佑与被告广州合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郑代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代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天佑劳务报酬12000元;二、驳回原告严天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郑代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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