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5354号
连桐耀: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桐耀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5354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桐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4450.57元、利息356.31元;
二、被告连桐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4450.5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被告连桐耀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