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5716号
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
本院受理李建明与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571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协助原告李建明到广州市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黄埔大道中白水塘16号西梯302号房(合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市44中学北侧石东综合楼B幢第三层305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二、驳回原告李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42元,由被告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64元,由被告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李新程、朱音020-83006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