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4681号
广州尚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海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谛菲食品有限公司、广饶县佳旺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尚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猩小猩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尚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4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谛菲食品有限公司、广饶县佳旺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广东海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的案涉薄荷糖,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包装及印刷模板;二、被告上海谛菲食品有限公司、广饶县佳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广东海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三、被告广州尚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猩小猩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尚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自赔偿原告广东海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四、驳回原告广东海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上海谛菲食品有限公司、广饶县佳旺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10元,被告广州尚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猩小猩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尚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各负担380元(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该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童宙轲、曾展霞
电话:020-83006656、020-83008593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