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06民初13225

陈裕威: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利达广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裕威、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0106民初1322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陈裕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利达广信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08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4089元为基数,从2021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本案受理费1652元,由被告陈裕威、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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