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72号
杨建军、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余红芳、张善贵、陈娟、黄朝晖、龙锦强、官金福、陈铭、吴山林、刘宇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申请执行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余红芳、张善贵、陈娟、黄朝晖、龙锦强、官金福、陈铭、吴山林、刘宇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红芳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余红芳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