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0881号
广州微变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戴玉杰与被告广州微变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0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戴玉杰与被告广州微变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培训入学协议书》于2023年4月3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微变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戴玉杰退还服务费用3709.7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微变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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