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刑更18号
罪犯周玉华,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住址河南省息县白土店乡桂庄村苏中队,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插水街7号。
我院于2023年6月7日作出(2023)粤0106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玉华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周玉华委托其妻子谢丽芳以周玉华四肢被严重烧伤生活无法自理为由,申请对周玉华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2月5日,我院对该申请立案审理。
经审查,罪犯周玉华因火焰烧伤致面颈部及四肢深度烧伤,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亦同意我院对罪犯周玉华暂予监外执行,故我院拟对罪犯周玉华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如对此决定有意见,可向我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3008512、83008500,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郑昕法官
电话:020-8300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