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344号
韶关市曲江顺源运输有限公司、黄世光、谢晓英:
关于广州市亮远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曲江顺源运输有限公司与黄世光、谢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黄世光、谢晓英为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344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黄世光为本院(2017)粤0106执862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韶关市曲江顺源运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27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第三人谢晓英为本院(2017)粤0106执862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韶关市曲江顺源运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18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
 
 
联系人:赵泽伦、豆水仙 020-83006294、8300872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