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7630号
陈定兰、钟国斌、吴强:
本院受理广东万联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平富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袁志云、陈定兰、林沛冲、钟国斌、梁自钦、吴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7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万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
 
 
联系人:任慧星、黄金坚 020-8300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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