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4362号
武宣川顺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覃日、柳州市瑞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柳州市恒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蔡晓新、黄伟东与武宣川顺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436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覃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7967.74元、留购价款100元;二、被告覃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截至2023年9月12日为18450.67元,自2023年9月13日起以117967.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覃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四、被告柳州市瑞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柳州市恒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蔡晓新、黄伟东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的债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柳州市瑞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柳州市恒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蔡晓新、黄伟东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覃日追偿;五、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所有人川顺公司的抵押物号牌号码桂G54696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号码桂G572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覃日、柳州市瑞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柳州市恒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蔡晓新、黄伟东共同负担3070元;财产保全费1110元,由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8元,被告覃日、柳州市瑞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柳州市恒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蔡晓新、黄伟东共同负担1082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李莉、方秀南020-8300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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