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2742号
海南颂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颂诚科技有限公司、黄宗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一、被告海南颂诚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黄宗宝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海南颂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宗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海南颂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4元,由被告海南颂诚科技有限公司、黄宗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 民二段婕妤、杨春霞 020-8300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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