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06执21086号
钟文瑾、钟文丽、钟文燕: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完善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事项,本院将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案号:(2021)粤0106执21086号
申请执行人:钟文瑾
被执行人:钟文丽、钟文燕
1、收款人(案外人):何式卉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167055.46元
2、收款人(案外人):杭州易槌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50000元
3、收款人(案外人):钟文燕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661877.57 元
4、收款人(案外人):钟文瑾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3971265.4元
发放依据:根据本案执行依据(2019)粤0106民初37842号民事判决书,钟文瑾及钟文燕、钟文丽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华康街36号601房进行拍卖或对该房屋进行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各共有人应承担的税费后按照钟文瑾占四分之三、钟文燕及钟文丽各占八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配(逾期未履行的,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被继承人钟锡兴名下位于天河区天河东路华康街36号301房的房产,该房产成交价为5567326元。经核实,上述房产交易时转让方应付个人所得税为167055.46元,现拟将作为转让方的钟文瑾及钟文燕、钟文丽应承担的税费167055.46元退付给已垫付该款项的房产买受人何式卉。拍卖余款继续扣除拍卖产生辅拍费50000元以及执行费55250元后,剩余款项5295020.54元按判决书确定的钟文瑾占四分之三、钟文燕及钟文丽各占八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配,分别拟退付钟文瑾3971265.4元,钟文丽661877.57元,钟文燕661877.57元。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对上述财产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涉及分配的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唐琦、林泽琼
联系电话:020-83006756、83008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