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12027号
广东燕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古素芳与林国瑞、广东燕岭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2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古素芳赔偿52346.17元。二、驳回原告古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3元,由原告古素芳负担66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4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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