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5444号
郭静、广东国佑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郭静、广东国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5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83621.4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23年7月17日,利息82.48元;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复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5年以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化,从每年的放款对应日开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基准利率,放款对应日前后分段按日计息)】;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郭静抵押的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路25号尚东数字大厦(自编)2栋7层710房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4元,保全费1673元,合共5647元,均由被告郭静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