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6民初1571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瑜坎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23)粤0106民初15714号
 
广州瑜坎贸易商行:
本院受理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广州瑜坎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5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瑜坎贸易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二、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郑东明
电话:020-83008667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