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14326
广州优梨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原告吴长安与被告广州优梨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厦门思明优梨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4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吴长安与被告广州优梨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优梨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吴长安55146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州优梨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向原告吴长安支付利息(以55146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吴长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4元,由被告广州优梨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彭法官、殷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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