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4868号
何丹、邹亮:
本院受理王玲玲、韦育梅与杨赞明、何丹与邹亮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4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赞明、何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玲玲、韦育梅退还投资款63万元;二、被告杨赞明、何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玲玲、韦育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2023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杨赞明、何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玲玲、韦育梅支付律师费9000元;四、驳回原告王玲玲、韦育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5元,由原告王玲玲、韦育梅负担24元,被告杨赞明、何丹负担10181元;保全费3975元,由原告王玲玲、韦育梅负担9元,由被告杨赞明、何丹负担3966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