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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少年庭获评全国“青少年维权岗”
【发布时间:2014-05-23 16:32:11】 【稿件来源:市中院少年庭】 【作者:王聪颖】 【关闭】

 

    市中院少年庭始终秉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坚持审判、维权两手抓,在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中树立独具特色的“广州品牌”。近日,市中院少年庭在共青团中央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12家部委开展的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中,被命名为2013年度全国“青少年维权岗”。
    一、突出少审特色,抓好综合审判
    刑事审判坚持寓教于审。始终注意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恶性犯罪的惩处力度,提高对轻型犯罪的非监禁刑适用率。引入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制度,确立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组织人民陪审员、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员进行法庭教育,提升庭审的教育效果。
    民事审判坚持融情于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五心交谈法”,提倡未成年人亲自出庭。实行法庭导引,引入判后法官寄语,强化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法制教育力度,展现司法温情和人文关怀。
    行政审判坚持彰权于民。侧重保护弱势群体,注重释法说理,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外嫁女”及其子女权益的案件中,确保案件处理既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又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判决的行政案件无信访、上访及群体性诉讼情况。
    减刑假释坚持励善于困。依法给罪错少年改过自新的机会,有重点、分阶段、有层次地推进未成年犯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工作,践行司法公开,规范司法行为。
    二、坚持机制创新,擦亮广州品牌
    全国首创社会观护制度。庭前,委托社会观护员调查未成年人及其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和权益保护现状;庭中,参与庭审并宣读报告;庭后,宣讲法律,督促判决履行。社会观护在抚养权(费)、监护权、探视权等纠纷案件中适用率达100%,被评为全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优秀事例”。
    试行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后宣判前召开联席会议,了解外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前后表现、监管条件,听取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心理测评专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是否适宜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该项制度得到市人大代表的充分肯定。
    探索失足未成年人就业帮教基地模式。引导爱心企业参与失足未成年人矫正帮教,在花都区设立全省首家集食宿、帮教、培训、矫正、就业于一体的未成年人过渡性安置基地—“金不换中途之家”,重点接纳适用非监禁刑的外地户籍失足未成年人,解决监管难题。指导黄埔“失足未成年人就业帮教基地”设立,参与筹备番禺“广东省阳光驿站”成立。该模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各大媒体对此予以报道。
    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推动两级法院全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制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管理规定》,细化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举行媒体记者座谈会,力促多家单位形成联动机制。截止到目前,两级法院共封存约4000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档案,未发现再犯情形。
    建立心理干预程序。设立心理咨询与测评室。通过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心理疏导,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通过多种形式心理测评活动为法院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也为判后个性化的矫治提供客观依据,已在二百多件涉少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成功运用心理干预程序。
    三、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平安广州
    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进校园”。定期培训两级法院法制宣传教育小组,督导法制教育进校园活动开展,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各小组结合区域特点确定教育主题,如“法制教育进民校”等。在市救助站举办模拟法庭,首次将流浪儿童纳入法制教育范畴。积极参与“法庭开放日”活动,向社会公众展示少年审判工作,力争使少年法庭成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
    建立“广州犯罪少年矫治中心”。由法官、“羊城少年法庭之友”担任督导员,定期到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帮教、督导,帮助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复学和就业。开展“结对子”帮教活动。加强与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合作,依托矫治中心,创设“结对子”帮教机制,由市两级法院法官对在省未管所服役的广州籍未成年犯以“一对二”的模式开展长期稳定的帮教活动。
    运营“全国青少年法律与权益保护研究基地”。以基地为平台,高质量完成两项国家级重点调研课题并顺利通过验收。成功召开研究基地首届研讨会,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最高院、省法院、市综治办、中山大学等13家成员单位参会,报送会议论文21篇,研讨内容涵盖多项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研讨成果得到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最高法院、省法院的高度肯定。
    推动司法社工项目。与市司法局探索“社工+志愿者”帮教模式,设立广州市尚善社会服务中心。目前,近百名未成年人接受了专业社工的心理辅导、跟踪帮教、社区帮扶、就业培训等服务。
    设立“金不换合适成年人服务管理中心”。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统一培训管理,确保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供稿:市中院少年庭 王聪颖;责任编辑:办公室 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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