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到百台音箱卖家拒发货判赔
【发布时间:2014-03-14 09:31:48】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 杨晓梅 何海涛】 【关闭】
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杨晓梅 何海涛)“秒杀”后商家反悔,消费者应如何索赔?团购酒店住宿开发票时,可以要求按原价开吗?《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在3月15日正式施行,针对日渐多发的涉网络交易纠纷,广州市中院昨日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了十起电子商务纠纷典型案例。
“秒杀”
1元“秒”到百台音箱卖家拒发货
法院:顾客损失按一台价格认定
2011年8月3日,纳纳购公司在网上发布音箱促销广告,商品名为海尔音箱H97,秒杀价为0.01元,并宣称市场价为500元,同时显示有限购数量。当天,网民刘某用0.01元每台的价格“秒杀”了100台音箱。下单成功后,刘某即通过支付宝将货款1元转给纳纳购公司。但事后,该公司却没有发货。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纳纳购公司按每台100元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纳纳购公司在网上发布促销活动信息,并提供下单服务,刘某下单成功并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纳纳购公司未交货构成违约。
由于双方没有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同时刘某未证实其实际损失,法院认为,对刘某的损失应以按照买一台音箱的索赔数额确定为宜。刘某要求纳纳购公司按每台100元进行赔偿,故纳纳购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赔偿款100元。
市中院民商庭庭长王天喜指出,本案“秒杀”到一台音箱才是双方买卖合约的真实意义,100台的结果是超出预期的。根据公平原则,不宜对经营者苛以过重的责任。
团购
团购套餐发票少开20元
法院:商家应开具足额发票
2011年11月11日,张某通过58同城团购网以248元的团购价,购买了某酒店的“粤菜8人套餐”。张某到酒店用餐后,要求酒店开具248元的发票。但酒店称,该团购套餐实际售价是228元,另外20元是酒店与五八公司协议扣取的服务费。张某遂要求酒店开228元的发票,同时退回其已支付的20元。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酒店为其开具228元的发票,同时将五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回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消费者有权知悉其所支付费用的具体情况。同时,张某要求酒店向其补开228元消费发票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据悉,五八公司已退回20元。
市中院民商庭副庭长刘冬梅指出,网上团购费用构成不公开,有限制消费者知情权之嫌,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开具足额发票,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不因其提供服务的价格、渠道不同而有所区别。
网购
买到未授权化妆品告腾讯
法院:网站与买家并非买卖合同关系
2012年6月19日,卢某在“QQ网购”买了4款贝佳斯品牌的化妆品,化妆品由某电子商务公司开具发票。卢某后得知“QQ网购”上销售的贝佳斯产品并无官方授权,其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与真正的批准文号不相符,认为QQ网购销售假货。卢某根据“QQ网购”《购物保障》载明的“假一赔十”条款索赔,起诉腾讯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要求共同赔偿10倍购物款2万余元。
法院认为,“QQ网购”页面均载明“本商品由天天网提供”,腾讯公司与卢某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
鉴于卢某起诉依据是“QQ网购”购物保障,约定“假一赔十”的条件是消费者提供国家相关质检机构的证明文件等,卢某未能举证,法院遂判决驳回。
王天喜指出,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不宜抱有“在大网站购物质量有保证”的观念。大型网站有可能仅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消费者网购时应当仔细甄别卖家的资质。
电商纠纷其他典型案例
1 某信息公司邀请刘某参加3G网址营销活动,但未如实告知只能在特定网站搜索,法院判其撤销合同返还服务费。
2 王某对当当网所购货物质量不满意在广州市白云区起诉,当当网用户协议指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管辖,广州中院认定属无效的“格式合同”。
3 发布广告时,乐视网与广告公司均未及时保全证据,打官司均无法证明有无履约,最终调解。
4 贾某轻信宣传加盟开办服饰折扣网店,因货不对板卖不出去,贸易公司被判退款及赔偿。
5 某电子公司购买某网络公司的外贸营销系统,认为没有完成平台搭建及推广,网络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变更了期限,法院采信该电子证据。
6 林某与北京一网络公司协议建立3G手机互联网,后以对方没有在8个城市做公交广告,点击率未达前十位等索赔,因没在合同上做上述约定被驳回。
7 某顾问公司的网页出现木马病毒被撤下链接,状告信息网提供商请求撤销合同,双方合同因对网络病毒无约定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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